一、自建房屋
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的規定: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為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結轉為“固定資產”科目,或者實際投入使用。
2.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張家港注冊公司提醒您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新購置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征免房產稅問題
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江陰注冊公司可以理解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一)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的規定不一,品稅閣認為可以參照“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具體以當地政策規定為準!下面品稅閣整理:
1、《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
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復函》(瓊地稅函〔2009〕43號)首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屋交付使用時間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字確認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中注明的交付日期為準;未注明交付日期的,以房屋交付使用通知書簽署日期為準。
三、出租、出借房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
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融資租賃房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的規定:
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五、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第三條的規定:
一、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二、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中央企業名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發布,其他企業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去產能、調結構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部門應當及時將認定發布的企業名單(含停產停業、關閉時間)抄送同級財政和稅務部門。
各級認定部門應當每年核查名單內企業情況,將恢復生產經營、終止關閉注銷程序的企業名單及時通知財政和稅務部門。
三、企業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等留存備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企業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但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尚未處理的,可按本通知執行。
六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的規定: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的問題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來源:品稅閣